基金管理合同 基金管理合同印花税

常见问题 阅读 16 2023-07-04 0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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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央企基金管理办法
  2. 基金经理人如何备案
  3. 什么是公积金代扣协议
  4.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央企基金管理办法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主发起人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共同出资设立,管理公司设立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备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二)制定基金募集计划,明确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期限、份额、赎回等事宜。

(三)完善合伙企业制度。制定合伙企业章程、认购协议书等。

(四)基金管理人向合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进行工商登记,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五)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六)基金进入运作期,筛选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项目,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信息进行尽调和投资。

(七)进行投后管理,对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进行财务监管。

设立基金推进混改有利于国有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进行战略布局和产业培育,有利于推动行业重组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

基金经理人如何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什么是公积金代扣协议

答: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积金代扣协议是指可以本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通过委托代理银行进行每月扣划公积金账户的金额到个人还款账户中的一种合同,从而简化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2、公积金代扣协议方便我们还款,不用在多进行其他的手续。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接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将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对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电梯维修资金、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具体转入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业主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业主告知。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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