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公司也能破产财富安全怎么办保险公司担保

理财会议 阅读 75 2025-03-01 12: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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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财险)破产重整的一纸批复,打破了所谓“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传说。北京金融法院在7月15日裁定受理了易安财险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易安财险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7月20日,易安财险管理人发布了重整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以整合资源、化解风险。

早在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了对包括易安财险在内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

接管实施办法中明确:由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被接管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组向银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如未达接管预期效果,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依法延长接管期限。延长期满后如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接管期间,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及银保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权,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经延长接管期限一年后,同期被接管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于今年6月成为了我国首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信托公司,而易安财险则成为了首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保险公司。

一、为什么保险公司也会破产?

保险公司也是公司,同样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但考虑到它的安全与否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为了更有效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法律法规才会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制定一系列远高于其他公司及金融机构的特别规定。正因为如此,有人便以讹传讹将《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解读为有兜底,误读为是经营人寿业务保险公司的“免死金牌”。

从近年越来越充分的市场化来看,市场主体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是好事。不论是资管新规出台打破银行理财的 “刚性兑付”,还是银行存款保险的出现,当我们固有的认知被一次次刷新的同时,市场“看不见的手”却实现了风险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而让更优秀的金融机构被看见。

保险公司破产,虽然也是市场化的表现,但因其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对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法律法规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安全运营及其被撤销、破产后对相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在保险公司破产案件中将保险金作为优先债权,优先于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清偿,这就有别于《企业破产法》对一般公司规定的清偿顺位。

二、为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控机制有哪些?

经查询,易安财险的许可经营项目主要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其被银保监会实施接管,也正是因为触发了《保险法》关于偿付能力问题的接管条件。

由于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安全性本身就是其特征之一。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安全稳定运营,特别是偿付能力得以落实,不论是《保险法》还是银保监会的各项规定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做出严苛的要求:

1.严格划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且必须分业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在银保监会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强调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超过其承保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应当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分保安排,以强化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3. 保险资金的运用受法律限制

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稳健,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保险公司将资金用于并购上市公司股权等高风险领域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可见,保费投资去向也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因此保险理赔及保险收益也能更加安全。

4.缴存保证金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依法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证金是用于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笔专用资金。

5.责任准备金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依合同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事先提取的,跟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笔基金。保险公司每年需向银保监会保送年度财报,国家即要求其强制提取准备金,且必须真实、足额提取,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6.保险保障基金

它是保险行业风险基金,是依法由保险公司按公司总资产比例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缴纳形成的,在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在保险业遇到重大危机的特定情况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助的法定基金。它与责任准备金在用途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是用于正常情况下的保单给付或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只能用于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保险公司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才能动用。本次易安财险破产重整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不仅如此,为保障保单债权人利益,系统默认其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申报行使相关权利,而无须额外出具授权委托文件。

三、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会有损失吗?

尽管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同比银行、信托公司而言已是最为严格的,但保险公司还是破产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吗?答案是:

可能会,但可控。

根据上述对保险公司各项监管及救助措施的分析,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其提足责任准备金,缴足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特别对于保险保障基金而言,系行业风险统筹基金,作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根据《管理办法》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可能会面临损失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对

非人寿保险合同

的保单持有人按

损失

来救助,损失则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

差额

。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

全额

救助;保单持有人为

个人

的,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

90%

;保单持有人为

机构

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

80%

依《保险法》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

必须依法转让

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银保监会

指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也就是比非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增加一个转让人寿保单的程序,当然,破产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也应当一并转移给保单受让公司。

另外,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对受让人寿保单的公司提供救助,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保单持有人为

个人

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90%

为限;保单持有人为

机构

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80%

为限。救助金额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按照先从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中扣除,不足的再从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扣减的顺序来支付,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单受让公司对转入的人寿保单持有人

并无义务

按原合同全额履行。尽管依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有关于保单受让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涉及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而导致寿险业务转让的情形是被排除适用的。因此,人寿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也是可能受损的。

四、什么是财富安全的最优解?

法律法规已从各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安全运营、监管、救助等作出了细致安排,可谓极致风控。但说到底还是得看落实,不同保险公司对待合规要求所表现出来的审慎态度,才是导致其偿付能力有天壤之别的根源。易安财险因触发偿付能力条款被接管到破产重整也仅仅是保险行业的个别现象。

为避免财富受损,分散投资固然重要,但投资只能解决财富增长与否的问题,却无法解决财富权属及安排的问题。在私人财富规划及传承方面,保险因其独具金融杠杆功能加持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属性,仍然是其他工具无法替代的。前车之鉴,规划财富前识别保险公司的

偿付能力

至关重要。

自2022年第一季度起,保险公司正式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截至五月,169家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均披露了各自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监管部门按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风险大小对保险公司作出从A类到D类的风险综合评级¹,可作为我们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须记载于年度财报,可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公开查询,也可向保险公司查阅。以A类某寿险公司2021年度财报显示的

偿付能力充足率

为例简要说明,可看出该公司实际资本因保费及投资收益流入而使投资资产增加;随着业务量增多,保险合同负债上升,而偿付能力也较2020年稳中有升,增加了17%,说明该寿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稳健发展。

五、结语

既已身处百年大变局的时代,也许会与更多的不确定不期而遇。就财富的保值增值及按自己意愿安全传承而言,寻找确定性已成为大多数人的首要需求。保险公司能破产带来的感受不应是焦虑,而应当是确幸。只有足够合规审慎的金融机构才能在竞争中愈发凸显实力,助力财富安全找到最优解。

文中注释

1

风险综合评级

,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分为四个类别:

(1)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2)B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3)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4)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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