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新闻】

理财会议 阅读 95 2025-06-13 17:30:29

2025年4月27日至4月30日,渭南车管所按规定完成以下车辆报废注销登记车辆在交售机车报废回收企业时,因丢失,损毁等原因导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未收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41条第4项等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温馨提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公告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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