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吊车作业致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汽车强险车辆损伤最高赔多少【新闻】.

财经新闻 阅读 90 2025-06-16 20:48:02

吊车驾驶员在操作吊车作业过程中不慎致人受伤并造成十级伤残,受害人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受害人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这一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受害人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吊车作业并非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3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强制投保让保险人分担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引导保险行业下大气力构筑保险信用体系,诚实经营,依规运作,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简要案情

2022年7月,被告山丹县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钢梁吊装工作。原告王某某受雇在现场指挥车辆吊装,作业过程中因钢梁倾倒,致使原告右小腿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为伤残十级。汽车起重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共100万元。

析法释理

1.关于本案事故责任赔偿主体及责任划分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吊车作业过程中钢梁倾倒,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的发生,吊车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70%;原告王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现场指挥吊装作业,其应认识到吊车作业时作业区域内禁止非工作人员站立、工作、通行,应当预见吊车作业时可能会对作业区域内的地面人员造成伤害;原告在未穿戴施工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进入吊车工作区域,其对吊车作业时被砸伤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王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30%为宜。

2.特种作业车辆的承保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因此,吊车、混凝土泵车、压路车、渣土车等作业车辆虽具有特种车辆的性质,但仍属于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涉案车辆系特种车,作业系常态,在道路或非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间较少,且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因此,特种车辆因作业而引发的责任事故应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最后,具体至本案,交强险条款并未将作业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交保险条款证明涉案的情形不属于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因此,原告在吊车作业时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认定为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且已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该依法购买交强险,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强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责任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具体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在该责任限额内不考虑事故双方责任,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或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特种车辆虽然兼具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但其主要用途为作业。特种车辆属于机动车毋庸置疑,关键是对于“通行”的理解。特种车辆在功能上与普通机动车有所区别,因此,这里的“通行”不仅包括行驶,也包括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运动状态下的作业。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以强制性的方式推动交强险在我国大范围实施。特种车辆作为特殊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因此,在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交强险先行赔付,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亦是发挥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功能之体现。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案涉吊车属于特种车辆,且该事故发生在作业期间。因此,王某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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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赵海涛

编辑:马玉玲

审签: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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