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给非法网约车派单等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常见问题 阅读 51 2025-06-22 11:17:18

2023年,跑网约车的不赚钱,跑出租车的也不赚钱,到底怎么回事呢?

下面的内容牵涉到所有营运驾驶人的利益,包括网约车和出租车司机。

大家都知道,开网约车需要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和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意味开车人是个合法的驾驶员,车辆只有取得了网约车运输证,这个车才能用于网约车运营。

获得两证后,在合法的网约车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才能合法经营。

合法的网约平台给合法的网约车派单,这很正常。假如给不合规的网约车派单,那属于什么呢?这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应该定给谁?解决这个非法派单问题以及网约平台不合理低运价问题,大家以后开车拉客就发财了。

关于某些网约平台的这两种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其涉及到了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罪行界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要确定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慈善,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法规,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2、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那么有些网约平台到底违反了法律法规了吗?答案是肯定无疑的,至少已经违反了以下这个暂行办法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2022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办法。

其中的以下几条有涉及了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的介绍,我们把某些网约平台的超低运价定性为扰乱市场秩序,对,因为它触犯到了价格合理性、市场公平竞争性,甚至损坏了其他经营者(例如巡游出租车)的合法权益,涉及了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大家应该明确以上重点,什么叫合理的网约车运价?让某些网约车司机叫苦不已的低价单是合理运价吗?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所谓的运价低于成本是比较难以确定的,因为资本家可以裁定你的劳动成果,就像资本能把良心放到天平上一样, 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这个是可以肯定、确定的。

至于资本如何裁定你的劳动成果,举个例子说吧。比如说你的新能源车开支每公里只需花八分钱,那你的劳动成本可能就被裁定为一毛钱,多出的两分钱可能是你的苦力费和车损耗费。呵呵。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客运市场都惨淡、不景气,网约车把出租车原本的蛋糕都快抢吃完了,把出租车折腾到了不敢巡游大街的地步,空载率太高了,必须天天在火车站趴活,才能有客人上车,一天的利润,不说养家糊口了,养自己、交份子钱都难。

某些网约平台以超低不合理的价格抢占客源,掀起长久的价格战,老百姓都冲着低价格去乘坐了网约车,由上级部门定价的出租车完全扛不住价格战冲击,一贯平民的出租车价格,竟然异常突兀地成为了老百姓消费不起的样子。

某些网约车如此低廉的打车价格,就连网约车司机自己有苦难言,都觉得伤不起了,每天的订单没上去,可是收入却下降了,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长。

有时候,网约车司机看着车上花一块钱乘车的乘客,自己都高兴的“笑”了起来,感觉自己每天都是充实的,生活过得很滋润,想着这一块钱还有30%是抽佣,内心充满了无穷乐趣。呵呵。

接着说最后一点。

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

网约车,出租车客运营业市场到底乱不乱?乱的表现是什么?是投放的网约车太多了吗?网约车投放多少,现在连官府都管不了,因为真的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可依,管不了,只能完全市场化。但某些网约平台低价抢占市场,给双证不齐全的车派网约单,从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它的这个违法行为是能管的。然而有关部门却没管好,这才形成了出租车和网约车收入都大不如以前的恶性循环。

下面是两点裁判要旨,大致意思就要看看某些网约平台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等。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某些网约平台给双证不齐全的网约车派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但目前的新修订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对此类处罚比以往宽容了很多,这信号有点暧昧啊。

某些网约平台推送出超低价格的订单诱惑乘客选择乘坐网约车,从而排挤了出租车,造成大量出租车空载率史无前例的拔高,让出租车司机怨声载道,这种价格战扰乱了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但这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甚至默认这种行为为价格完全市场化,有点尸位素餐的意思。

综上所述,某些网约平台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真的不是某些个体或小部分群体能给它贴上嫌疑标签的。回想当年“专车第一案”拖了几年才结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健全,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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