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作为施工合同签约主体的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

股票知识 阅读 139 2025-04-27 17:18:03

裁判要旨:

(1)被挂靠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有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并未排除或者限制合同约定的被挂靠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6日,原告水木清华公司与被告万吉公司签订《正印良品花园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原告出借建筑施工资质以水木清华公司名义与被告万吉公司所签订。涉案工程为正印良品花园1#、2#、3#、5#、6#、8#、9#、10#、11#号楼建设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土建、装饰、消防、水电暖安装工程。原告水木清华公司称,工程实际施工1#、2#、3#、5#、6#楼,均没有完工,该施工工程由案外人赵爱娣跟其弟弟赵和玉实际投资,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关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问题,原告水木清华公司称庭后提交一份详细资料,现在说不清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水木清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水木清华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开庭后提交对工程价款鉴定的书面申请。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其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一审法院对此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水木清华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水木清华公司的起诉。

二、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水木清华公司系《正印良品花园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工程承包单位。

本案是否存在案外人挂靠水木清华公司实际施工,属于水木清华公司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水木清华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约定的承包主体向发包人万吉公司起诉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并未排除或者限制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水木清华公司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案件名称

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18号

四、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实务总结

本案中水木清华公司系案涉《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水木清华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约定的承包主体向发包人万吉公司起诉主张工程价款。在实务当中,《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和突破,并未否定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不是主张工程款的唯一主体。被挂靠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才是主张工程款当然的、首选的权利主体。

作者:于海洋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老师:闫夏育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民行检察专家成员,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特聘专家,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经济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法治研究会理事,郑州市律协建筑委员会执行委员,濮阳仲裁委仲裁员。专注于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研究与实践,致力于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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